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35民初1064号
原告:曲周县中医院,住所地曲周县人民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温银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曲周县。
被告: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4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曲周县中医院与***、山西立安电梯技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曲周县中医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周县中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曲周县中医院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