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4民初166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对原告***与被告***、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7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印有误,应予以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中的落款日期“二〇二二六月二十九日”,现补正为“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