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81执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智雅茗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樊华。
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棕榈路。法定代表人:余呈金。
本院在执行山西莱茵森赫电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因本案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马红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荆鑫泽
书 记 员 郭权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