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9083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金球电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吉恩仕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54637033。
法定代表人:蒋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众骥、毛少峰,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盐经济开发区)棕榈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6519820X8。
法定代表人:佘呈金,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金球电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金球电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金球电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0元,合计619元,由原告海宁市金球电梯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建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芳华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