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11民初5133号 原告: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某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临沂某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山东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支付保修金7293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原告和被告某甲公司签订《房德科创园项目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坐落于临沂市罗庄区**路**房**#楼幕墙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五条约定总造价暂定为1350027.09元,第八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案涉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并交付被告。原告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表,案涉工程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488431.26元,保修款为72933.13元,并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款于2021年9月5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日内支付。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系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若不能证明自身财产与某甲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现保修期满,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保修款72933.1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辩称,保修金72933.13元未付属实,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自2022年9月21日起算,保全保险费并不属于法定程序性费用,双方合同也无特别约定,不应由公司承担。 某乙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8月,被告某甲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某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房德科创园项目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包某甲公司位于临沂市罗庄区**路**路**房**#楼幕墙工程,结算价=实际工程量×固定综合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所有龙骨安装完成,经过甲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次月甲方付至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上报竣工结算资料并结算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并代扣结算值2%的总包管理费,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贰年,甲方按合同约定留取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返还剩余质量保修金,但不免除乙方的质量责任。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进行了施工,并已竣工交付,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中确认工程验收日期为2020年9月5日。双方另签订《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表》,载明保修款72933.13元,并约定保修款于2021年9月5日保修期满并解决所有施工质量遗留问题后15日内支付。某某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保修金72933.13元,故而成诉。 另查明,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系某乙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房德科创园项目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根据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某甲公司对于保修金72933.13元予以认可的庭审陈述,对于某甲公司欠付某某公司保修金72933.13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故某某公司提出某甲公司支付保修金72933.13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房德科创园项目1#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确认表》均明确约定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15日内支付,故本院予以支持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诉责险保费,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某乙公司作为某甲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甲公司财产独立于某乙公司财产,应当对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某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72933.1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2933.1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临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3元,减半收取计812元,申请费870元,合计1682元,由被告临沂某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