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8719号
原告: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银雀山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宝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9元,减半收取计528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