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惠广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河东区凯润国际花园1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新凯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12民初5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194941.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649.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案外人提起异议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证券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有1182292.38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7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隋 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德兴
书 记 员  郑午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