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巩民初字第2286号
原告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
负责人***,任该所主任。
被告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