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