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