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河南鑫荣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