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421民初377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新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371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陆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太宗
书记员  刘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