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1204执恢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姜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9)苏1204民初7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04执恢9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