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05执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黄田坝242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成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105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09102.38元及利息、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飞建设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70号车位。(备案号2147338)、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39号车位。(备案号2147335)、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31号车位。(备案号2147318)、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37号车位。(备案号2147327)、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32号车位。(备案号2147323)、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楼2338号车位。(备案号2147330),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飞建设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川A×××××的车辆、川A×××××的车辆、川A×××××的车辆、川A×××××的车辆、川A×××××的车辆,但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8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