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而言,房屋建筑包含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饰装修及供暖、电气、消防等配套设施,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就本案而言,依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义务为西昌市金色基地的弱电工程施工,即按照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由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整个系统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并提供信息点平面标识图、配线架标识图、线缆标签、及相关对应文档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包工程设计、包材料与设备供货运输、包安装、包验收通过及质保维修等。通过上述合同内容可知,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内容具有工程施工性质,一审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不当,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西昌,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双方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由四川天府汉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在一审中并未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受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诉答辩影响。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管辖。
成都川域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