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5707号
原告:***,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71986242H,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韩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