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0号7幢4层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958元,减半收取计9479元,由被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