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318号
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J45N3J,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唐开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86242H,住所地,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邓冬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减半收取5840元,由原告南京聚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书剑
人民陪审员 陈国琴
人民陪审员 梁争上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晓蕊
书记员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