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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81执异8号
异议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金云,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划拔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