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781执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7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铁力市铁力镇城南街2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在铁力镇东胜村有一栋如光节能温室,铁力镇东胜村村委会证实此温室已在2016年4月20日左右已转让给他人,***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在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