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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781执恢7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2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5)铁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伊春市中院人民法院(2016)黑07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