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交铁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104执保167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交铁贸易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76号秋实e景佳园二期9、12、13、17幢2单元1220号房,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长春市德惠市; 被保全人: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1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交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73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21171.8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2021171.81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