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12民初976号
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防水工程款416075元。2.判令被告以416075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按全国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损失,至2023年1月10日,暂计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诉讼代理费25000元。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签订一份防水施工合同,承包被告长春市中央休闲区B地块一期一标段部分防水工程。工程价款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施工结束后,双方于2021年5月17日,签定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确定施工面积756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55元计算,合计工程价款416075元。但时至起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分钱没有支付。被告上述所欠工程款依法应当给付,并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确认单之日-2021年5月17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以416075元为基数,按全国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支付占用资金损失。并按合同约定,被告违约延迟支付工程款,承担原告本次起诉的诉讼代理费。由于本案《防水施工合同》承包方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是原告所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本案由原告起诉。现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主体身份不适格,通达防水公主岭分公司既然独立签订合同,那证明分公司有对外承担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且代理人今早在工商登记网站查询公主岭分公司已经注销,故我方认为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应该是总公司,应当是公主林分公司注销后最终受益人。2.原告计算的工程款数额有误,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金额,原被告双方签署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时为2021年5月,此时间被告公司正在与案涉工程总体发包人奥特莱斯公司在长春仲裁委员会打官司,鉴定结果及工程量并未最终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也尚未提供相应材料发票。3.被告方并无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利息,被告方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工程款到被告方账户后向原告支付该款项,目前被告方与奥特莱斯公司仲裁案件刚结案,尚未生效,还未申请执行,工程款并未到账,被告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律师费和利息均不应当得到保护,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4.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1日,新金山公司为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长春市中央休闲区B地块一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长春市南关区长青公路以西,丙二十街与丙二十一街,丙三十八路以北。3、承包范围及内容:D2、2号楼地下室底板、侧墙、顶板、屋面防水,隔气层。4、工程用料:-20°4#SBS防水卷材、4#SBS耐根刺防水卷材(国标)。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管理、包质量、包安全、包税金、包验收合格、包文明施工。第三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0年9月21日。竣工日期:2021年12月31日。第四条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发票。1、工程造价:总工程含税价款: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金额工程单价4#SBS(国标)55_元/㎡,4#SBS耐根刺(国标)73_元/㎡,(每一层价款),工程量按现行定额,以图纸实际工程量计算。其中按照约定的承包范围和工作内容一次包死,除甲方指令性的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甲方指令性变更是指,甲方主动提出的设计变更(因乙方审图不细没有发现图纸错误而发生的变更除外)。2、付款方式:地下室防水工程底板、侧墙、顶板完成,甲方付乙方地下室工程款总额的85%;主楼防水全部完成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5%(包括地下室余款和主楼屋面防水工程总款);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3、发票:乙方提供正规抵税为13%的材料发票……第七条质量保修。1、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试运行后开始计算。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如乙方不履行质保义务,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由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由甲方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如费用不足时,甲方有权追加赔偿。3、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决或委托第三方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由甲方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如费用不足时,甲方有权追加赔偿……第九条争议解决。在诉讼期间,除正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违约方承担。第十条通知及送达。甲方联系人***。乙方联系人***。上述合同签订后,通达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后因案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于2020年11月份停工。
2021年5月7日,通达公司案涉项目联络人***与新金山公司案涉项目联络员***签署《竣工结算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项目名称为长春市中央休闲区B地块一期一标段,合同造价7565㎡×55元㎡=416075元整。该确认单上加盖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效公司长春中央休闲区项目项目部章。
新金山公司***、***曾向通达公司出具一份施工记录,载明,湿铺料65㎡,SBS(4mm)7500㎡。项目部:***、***。施工班组:***,以上数据需与杨总确签。负责人处加盖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效公司长春中央休闲区项目资料章。
2021年12月2日,新金山公司案涉工程项目经历***向通达公司《承诺书》,载明,本人***是长春市中央休闲区B区一标段项目负责人,本人同意此项目工程款拨付到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由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优先支付给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的防水材料款与人工费款。该承诺书加盖了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中央休闲区项目项目部章。
另查明,2021年3月4日,长春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新金山公司与案外人吉林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有限公司仲裁案,2021年4月6日,吉林奥特莱斯世界名牌折扣城提交书面《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22年12月7日鉴定机构做出《长春中央休闲区B地块一期一标段已完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编号:ZJ-2022-JDYJ-240),鉴定意见为12380070元。该鉴定意见书中单位工程结算书部分载明:工程名称:D2#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4,定额编号:A8-0036,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平面(筏板下部),工程量345.790㎡,价值:单价38.89,合价13449.02,其中(元):人工费1543.68,材料费11905.34……工程名称:6#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3,定额编号:A8-0037,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立面,工程量39.950㎡,价值:单价42.47,合价1696.72,其中(元):人工费321.27,材料费1375.45……工程名称:D2#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3,定额编号:A8-0036,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平面(筏板下部),工程量3364.000㎡,价值:单价38.89,合价130838.07,其中(元):人工费15017.57,材料费115820.50……工程名称:D2#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4,定额编号:A8-0037,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立面,工程量94.830㎡,价值:单价42.47,合价4027.54,其中(元):人工费762.60,材料费3264.94……工程名称:D2#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1,定额编号:A8-1037换,子目名称:SBS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含附加层)热熔法一层立面(地下室外墙4mmSBS)(2#),工程量437.210㎡,价值:单价43.88,合价19185.39,其中(元):人工费2627.19,材料费16558.19……工程名称:9#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3,定额编号:A8-0036,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平面(筏板下部),工程量543.760㎡,价值:单价38.89,合价21148.78,其中(元):人工费2427.45,材料费18721.33……工程名称:9#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4,定额编号:A8-0037,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立面(含加铺卷材一道),工程量103.400㎡,价值:单价42.47,合价4391.52,其中(元):人工费831.52,材料费3560.00……工程名称:10#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27,定额编号:A8-0036,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平面(筏板下部),工程量107.780㎡,价值:单价38.89,合价4191.95,其中(元):人工费481.15,材料费3710.80……工程名称:6#已完成部分土建工程。序号2,定额编号:A8-0036,子目名称:改性沥青卷材防水热熔法一层平面(筏板下部),工程量721.750㎡,价值:单价38.89,合价28071.46,其中(元):人工费3222.04,材料费24849.42。
再查明,通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日注销。通达公司具备防水施工资质,通达公司因本案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25000元。
(一)关于通达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通达公主岭分公司由通达公司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通达公司的分支机构,现其向金中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本案适格原告。新金山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防水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达公司具备防水施工资质,通达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与新金山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应依据何种方式计算的问题。通达公司主张按照新金山公司为期出具的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结算载明的面积计算工程款。而新金山公司主张按照其与奥特莱斯公司仲裁过程中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载明原告施工的实际面积为5757.72㎡来计算工程款。本院认为,新金山公司主张按照其与奥特莱斯公司仲裁过程中通达公司并未参与,且通达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并不认可,不能依此鉴定书来计算原告的工程量。原告施工的防水工程现已被其他工程覆盖,现已无法鉴定其具体施工工程量。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新金山公司为通达公司出具《竣工结算造价确认单》及在原告的施工记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应视为对通达公司工程量的确认。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施工的工程量为7500㎡。而工程款应为7500㎡×55元/㎡=412500元。
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结束是否应扣除质保金,承办人认为应当扣除。
(四)关于通达公司主张的利息是否应当保护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案涉工程未交付亦未结算,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予以保护,利息起算时间为通达公司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8日。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故本院按照2023年2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65%。
(五)关于律师费的问题。《防水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在诉讼期间,除正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诉讼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鉴定费、评估费由违约方承担。本院认为,《防水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为案涉工程发包方奥特莱斯公司未能办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停工,非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新金山公司不构成违约,不应承担本案律师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95271.25元及利息(以395271.2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3元,由吉林省新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31元,由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