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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82民初1168号 原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崔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崔某、吉林省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