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382民初1168号
原告:***,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
被告:崔某,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
被告:吉林省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崔某、吉林省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