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8661号
原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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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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