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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2民初2123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威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283355.43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17年12月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自然界XXXXXXXXXXXXX团道路硬化及围墙整改工程,工程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末央区XXXXXX。被告承包工程后,部分工程施工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于2017年12月完工。2020年6月20日经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原告班组完成工程价款为233355.43元,产生增项款50000元,总计价款283355.4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施工及欠付工程款33355.43元事实属实,未及时付款系工程甲方未付款,其无力支付所致。增项问题双方没说过,不承担此款项。现因经济困难,希望延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西安自然界XXXXXXXXXXX团道路硬化及围墙整改工程,工程地点为陕西省西安市XXXXXXXXXXXXX。被告承包工程后,部分工程施工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于2017年12月完工。2020年6月20日经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单,原告班组完成工程价款为233355.43元。因原告有一定亏损,被告曾承诺在从甲方将工程款要回后,给原告5万元补偿。此后,因被告未付款,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将被告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来本院,请求如前。诉讼期间,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原告达成协议,向原告支付了未付给被告***的工程款76837.7元,原告撤回了对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问题未能形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欠款数额没有异议,被告即应如约支付,长期拖欠的行为欠妥。现原告持据主张权利,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因诉讼中被告的债务人已经和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从应付给被告的工程款中支付了部分款项,应视为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该款项应从总欠款金额中予以扣除。至于原告有关的补偿款承诺,双方当事人已经形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约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诺的款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6517.73元,补偿款5万元,共计206517.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