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家国于2014年12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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