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发明,男,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16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59813233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