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242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8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淮安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安万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2023年6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