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3民催19号
申请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十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9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100005126235297、金额534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7日、到期日2017年7月17日、出票人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力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