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980号之一
原告: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供水供电公司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竹苑路6号2-4-202。
法定代表人:丁政,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久泰瑞特催化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以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润沃供水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16元,减半收取计13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