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5民初7872号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609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被告:**,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返还不当得利16200元;2.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93.60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以1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诉讼中,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返还不当得利15000元;2.判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经人介绍到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鲁能泰山七号项目现场协调沟通并督促该项目进度质量。该项目施工期间,业主***需要门窗安装家装服务,于是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指派**负责与业主***对接并协调材料安装等事宜。2022年4月26日,业主***通过微信向**转账支付家装款16200元。**收到此款后一直未向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于2022年4月离职,经多次催要拒不交付上述家装款16200元,构成不当得利。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1.家装款16200元实际分两部分组成,其中15000元是业主***支付的家装款,另外1200元是我为业主***垫付的玻璃款,业主在支付家装款的同时一并将我垫付的玻璃款1200元转账支付给我。2.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我工资40000多元,我已经提起劳动仲裁,在公司没有付清工资的情况下我不退还这笔家装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微信聊天记录、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转账记录、物流订单信息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在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负责业主***家装业务协调与对接。2022年4月13日,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业主***出具金额15000元家装款收据。2022年4月26日,业主***向**支付家装款16200元,其中1200元系**个人帮业主***代购玻璃产生的费用。**从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离职后,至今未向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上述家装款15000元。
2022年4月29日,**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第829号仲裁裁决:一、**与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的扣留薪资、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42534元。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并于2022年8月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并判决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作为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照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指示负责业主***家装业务协调与对接,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应将代收的经营款交付给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虽然**与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但该案尚在审理中,**对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尚不确定,在本案中不能抵销,故**占有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款拒不交付,取得了不当利益且没有法律根据,故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利益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有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应何时交付涉案款项,故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应以15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利益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资金占用期间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即2022年9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元,减半收取计103.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