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9043号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