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615号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18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609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龙洲大道255号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A2B62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克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事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峨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事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峨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事通公司支付工程款1458928元;2.判令新事通公司支付以1458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新事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峨克公司与新事通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 重庆佳兆业广场项目三期商业外装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峨克公司承接新事通公司开发的重庆市巴南区佳兆业广场三期商业外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峨克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并经验收合格,结算工程价款为5280208.93元。但新事通公司尚欠工程款1458928元至今未付,峨克公司遂诉请如上。 新事通公司未作答辩。 峨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 重庆佳兆业广场项目三期商业外装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工程造价协议清单、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批表,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9日,新事通公司作为甲方,与峨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 重庆佳兆业广场项目三期商业外装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甲方将案涉工程交乙方完成,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和建筑施工图完成建筑的商业外装饰;工程按承包范围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双方完成结算核对且双方共同确认结算金额后,凭乙方申请,甲方28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2.5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峨克公司按约进行施工。2020年11月26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6月1日,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5280208.78元。后新事通公司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尚欠峨克公司1722938.44元(含保修金264010.44元),峨克公司遂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峨克公司与新事通公司签订的《 重庆佳兆业广场项目三期商业外装工程施工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峨克公司按约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并经双方验收结算,新事通公司应据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新事通公司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本院对峨克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45892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新事通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客观上亦造成峨克公司资金被占用,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峨克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予以确认。同时,另据双方合同关于工程款于结算完成后28个工作日付清的约定,结合双方于2021年6月1日办理完结算手续的事实,本院将新事通公司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确定为2021年7月13日。新事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不妨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对峨克公司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8928元; 二、被告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145892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4元,由被告重庆市新事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