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033号之二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5609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龙水湖(溜水社区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424317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牡丹大道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935449124。
法定代表人:杨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石刻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桂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4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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