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217号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德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0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渝洲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8栋3**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洲教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峨克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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