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6129号
原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2025年3月3日受理的原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25年1月20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均对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1682号裁决书不服,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本院提起诉讼。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院受理时间在先,遂将原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移送至本院。因***起诉一案的受理时间早于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一案的受理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诉被告四川通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