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7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15号创鑫华城广场9号楼1单元908号。
法定代表人:苏玲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丛台区华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黄粱梦村北马道4巷15号。
经营者:任小美,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争、姚贝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华宇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3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艳芬
审判员 米秉华
审判员 王双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