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民终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515号创鑫华城广场9号楼1单元908号。
法定代表人:苏玲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广平县广平镇袁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5元,减半收取3232.5元,由上诉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燕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梁国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