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4财保50号
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头。
法定代表人:苏玲瑕,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超。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在仲裁过程中需要财产保全,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1319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附财产线索清单)进行查封保全,以上查封、冻结限额共计1319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和担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邯郸市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1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秀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