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5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E栋13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沙黎族自治县阜龙乡北路14号山湖小区A4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申请人:***,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909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2021)琼9025执6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海南金时代电梯有限公司称:(2021)琼9025执666号案,经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取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资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资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因二人未实缴注册资本。现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2021)琼9025执666号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注册成立,其公司章程第六章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进行明确:1、***,以货币出资人民币4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80%,资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2、***,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0%,资金于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另经本院向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截至2024年5月31日,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均为0。且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被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纳入异常名录企业。 以上事实有本院(2021)琼9025执666号《执行裁定书》,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白沙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未按实出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应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2021)琼9025执666号案被执行人,在人民币4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追加***为(2021)琼9025执666号案被执行人,在人民币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二维码 阳光执行小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拟稿:***审核:***校对:***签发:***印刷:***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年6月3日印发 (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