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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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11民初2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347194,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南边村工业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万细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53070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体育馆路****楼**。
法定代表人:夏建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雯雯,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丽公司)与被告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创丽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起诉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必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必胜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必胜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撤销原裁定,移送富阳法院处理的裁定。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必胜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进行审理。本案于2021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创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两次开庭均通过网络参加在线庭审、必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雯雯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丽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定作款146912.9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必胜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冲孔铝板、铝单板等铝板类材料,用于其承建的富阳区党群服务中心涉及施工(布展)一体化采购项目,定作的产品包安装。合同签订后,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从2020年5月29日到2020年6月13日交付完毕所有定作物并安装完毕,定作款及安装费合计411612.90元,被告仅支付了264700元,尚欠146912.90元未付。虽经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支付其余款项给原告。另外,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核准变更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款项不付,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支付全部款项给原告并支付利息,原告故特具此状,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必胜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涉案工程的总价应为398652元。根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工程面积结算为见光面积折算,折边20mm不计面积。现经测量和计算,涉案工程安装的铝方通和铝板的总价款应为398652元。原告起诉的剩余定作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购销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付20%,货到工地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后除预留10000元质保金外全额支付,质保金于质保期24个月届满后付清。目前,被告已支付货款314700元,付款数额已超过了70%。而该铝板工程验收因存在诸多问题而未通过验收需要整改,但原告至今尚未整改完成。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承揽人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铝板工程。故剩余工程款以及质保金的付款条件至今尚未成就,被告无需支付。即便法院认定被告需要支付工程款,因原告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减少价款。首先,铝方通合同约定的厚度为0.8mm,但验收时发现所有铝方通厚度没达到合同要求,普遍厚度在0.6-0.7mm之间,故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减少价款,即单价减少35元/平方米,实际减少工程款28700元(820平方米×35元/平方米)。其次,原告所报铝板安装价格包含了基层钢架辅材,但其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部分房间并未安装基层钢架,故要求扣除该部分辅材价值,即要求扣减170元/平方米,实际减少工程款35190元(207平方米×170元/平方米)。最后,涉案工程在整改过程中,因铝板的连接处存在缝隙需要人工打胶,因整改时间问题让被告打胶,该部分花费25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另,还有一块铝板未安装完成,要求扣除安装费5000元。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
反诉原告必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73500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500元/天计算),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铝板安装完成之日止按5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反诉请求变更为: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73500元(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按500元/天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创丽公司承建富阳区党群服务中心设计施工(布展)一体化采购项目铝板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破裂、损坏等情况由反诉被告负责调换或补足,并不得影响工期;创丽公司必须在2020年6月18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延迟一天扣5000元,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创丽公司将产品送货上门并予以安装。后经验收,必胜公司发现其铝板、铝方通工程存在不符合质量要求、破裂、损坏等需整改问题,故项目验收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创丽公司随后开展整改工作,但区情党建展示房间的铝板不平整问题至今没有返工整改完毕。必胜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确已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创丽公司未依约整改的行为,导致铝板项目一直未完工,已构成违约,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创丽公司辩称,创丽公司并未逾期交付涉案项目。双方在《购销合同》约定工期在2020年6月18日前竣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在2020年6月13日交付完毕所有定作物并安装完毕。在2020年6月18日基本完工后,原告一直在项目现场留有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维护。涉案项目也于2020年7月1日试运营,并在2020年7月29日正式投入使用。在这期间,创丽公司并未收到所谓的整改通知,而且即使必胜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创丽公司支付足额的合同价款,创丽公司依旧进行项目交付,必胜公司也验收并投入使用,因此涉案项目的交付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仅有一块铝板已安装,虽略有瑕疵但不影响整体效果,双方便在现场口头约定不用进行更换,创丽公司为此还多发了一块铝板给必胜公司,所以并不存在必胜公司所言项目逾期未交付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创丽公司提交购销合同1份,以证明202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1份,必胜公司向创丽公司订购铝板等材料用于案涉项目,定作产品包安装,约定材料清单、支付方式、安装费用的事实。必胜公司质证后认为无异议,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方式,约定了付款条件。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定。
2.创丽公司提交送货单8份,证明必胜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31日、6月10日、6月14日签收相关供货单,创丽公司在2020年6月13日交付完毕所有定作物之后安装完毕的事实;定作款及安装费从送货单统计是411612.9元。必胜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并非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定作合同纠纷,不是以送货面积计算,送货到现场是创丽公司安排人员安装,与送达多少货物无关,实际验收是安装完成后进行验收。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总价款为405000元,故对其中的40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3.创丽公司提交安装图纸3份(颜永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以证明创丽公司是按照安装图纸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材料符合图纸要求,并非是按照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安装的事实。必胜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无论该份图纸是否正确、是否按照图纸安装,创丽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安装207平方米基层钢架,该部分基层钢架实际应以安装和未安装面积的差价进行结算。颜永建称这几个字并非其本人所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安装材料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4.创丽公司提交网页截图1份(打印件)、党群服务中心现场办公场所照片4张(复印件),以证明创丽公司按照必胜公司要求如期交付项目,必胜公司验收并未提出质量异议,党群服务中心在2020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7月29日正式启用,不存在必胜公司所说的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必胜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形式真实性没有异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涉案党群服务中心确实已经交付使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依据订约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是否验收。照片无法显示具体拍摄时间。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7月1日开始试运行,并于7月29日正式启用的事实。
5.必胜公司提交客户回单1份(打印件),以证明必胜公司向创丽公司支付5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创丽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笔款项支付的是安装门头的工程款,本案针对的是党群服务中心铝板和铝方通款项,不包括其他门头款项。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全案证据,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6.必胜公司提交整改通知单3份、微信聊天记录1份(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打印件)、照片8张(与原件核对一致的打印件),以证明创丽公司承接的涉案项目并未通过验收,存在众多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有块铝板因不平整要求整改,但至今尚未整改完成。创丽公司提供并安装的铝方通厚度没有达到合同要求,修补缝隙打胶水是由必胜公司雇人完成的,相应费用应由创丽公司承担。创丽公司质证后认为,对整改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创丽公司从未收到过该整改通知,必胜公司也从未提到过材料质量问题,不存在其所说的诸多质量问题,整改通知是必胜公司单方制作并未得到创丽公司的认可,恰能说明创丽公司的交付没有问题。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针对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一块略有瑕疵的铝板需要整改,但是经过双方讨论认为更改难度较大,也会影响效果故没有更改,并没有必胜公司所说的有如此多的整改问题。对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照片拍摄时间是2021年4月27日、28日,那一块铝板安装的时候略微有瑕疵,创丽公司也另外邮寄了一块过去,但是考虑到那块铝板位置比较特殊、更换难度较大,所以没有更换,寄过去的铝板必胜公司已经签收了。测量厚度必胜公司的测量是不准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微信群系双方在工程安装过程中用于沟通交流的,必胜公司在该群中发送整改通知书,即视为已向创丽公司进行了告知,故对该整改通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本院予以认定。至于照片中铝方通的厚度,经本院组织双方现场测量,确定为0.7mm。
7.必胜公司提交照片1份(4月28日拍摄的打印件)、施工图纸1组,证明原告没有按照设计图纸安装基层钢结构。创丽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其中照片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创丽公司安装相关材料是按照安装图纸安装的,是在双方监督下完工的,不存在没有按照必胜公司要求安装相关材料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创丽公司在庭审中确认铝板基层钢结构确实未做,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8.必胜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2020年9月29日,必胜公司就案涉工程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原告认可尚未安装铝板的事实。创丽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50000元不是案涉项目款项。关于铝板有一块有瑕疵,没有必要进行更换,不影响现场使用效果,当时必胜公司也是同意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创丽公司称该50000元系门头工程的款项,但门头工程合同价为30000元左右,且双方并未进行结算,故创丽公司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9日,必胜公司(甲方)与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承建的富阳区党群服务中心设计施工(布展)一体化采购项目铝板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采用包工包料形式,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按期完工,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一、材料单价、安装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中50×100方通厚度0.8mm,面积1100平方,120元/平方,合计132000元;铝单板厚度2.0mm,面积150平方,材料单价250元/平方,合计价格37500元;方通安装费面积1100平方,单价35元/平方,合计38500元(不含税含辅材);铝板安装费面积550平方,材料单价210元/平方,合计115500元(不含税含辅材)……。合同总价款为418700元。以上单价为固定统一价,异型、超宽及焊缝不计。面积结算为见光面积计算,折边20mm不计面积,单件面积小于0.5平方按照展开计算。材料单价含税,安装费用不含税。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货到工地再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后除预留10000元作为质保金外货款全额支付,待质保期满后结清。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5天内必须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施工工期。1.乙方工期:乙方必须在2020年6月18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延迟一天扣5000元,以此类推。2.乙方所做工程,负责保修24月,在保修期内由于产品的质量及使用问题,乙方负责免费修理。合同对其他内容亦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创丽公司即进行了发货并安装。必胜公司陆续支付款项264700元。为案涉工程沟通所需,双方创建微信群,群里人员有创丽公司万仁华、创丽公司派驻现场监管人员龙文波、必胜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颜永建、项目设计师等人。2020年6月25日,微信名为“人物。”的人员称“我们的验收没通过,还有些细节没处理好”。微信备注为“小沈”的人员将采购项目验收整改通知发在微信群中,龙文波回复称“好,收到”。7月21日,“小沈”通知龙文波、万仁华“这周五开馆。这块板要赶在周五前弄好。现在板还没收到,麻烦问下物流”。7月23日,其再次要求万仁华派工人安装铝板。后在多次要求下,万仁华要求必胜公司当地找人安装,费用由创丽公司承担。
2020年9月9日,必胜公司再次支付创丽公司工程款50000元。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及测量,双方均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05000元,铝方通厚度为0.7mm。创丽公司在庭审中认可207平方米铝板未做钢架基层。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变更名称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有无逾期竣工;二、是否需要扣除必胜公司主张应扣除的款项。
针对该争议焦点一。创丽公司称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6月28日交付使用,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工程虽未经验收,但案涉场地已于2020年7月1日对外试营业,即已投入使用,故该时间可以视为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合同约定创丽公司需在2020年6月18日前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共计逾期13天。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扣5000元,现必胜公司自愿将标准降低为500元/天,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较为合理,故创丽公司应支付必胜公司违约金6500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铝方通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合同约定铝方通厚度为0.8mm,然根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测量的结果,创丽公司所用铝方通厚度为0.7mm,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根据合同约定的铝方通单价及面积,本院酌情扣减工程款15000元。第二,关于铝板未安装基层钢架的问题。合同约定铝板安装费为210元/平方米,创丽公司自认该笔费用分解为人工费130元/平方米,钢材费80元/平方米,现207平方米铝板未安装基层钢架,故本院酌情扣减工程款20000元。第三,关于原告所称打胶费用2500元,并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扣减。第四,关于原告所称有一块铝板未安装,要求扣减5000元安装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创丽公司现已明确不再安排人员安装,故本院酌情扣减安装费3000元。综上,本案尚余工程款52300元(405000元-264700元-5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除预留10000元作为质保金外货款全额支付,待质保期满后结清。案涉合同质保期为24个月。故尚应扣除10000元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再行结算。综上,必胜公司需支付创丽公司工程款42300元。必胜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系违约,故创丽公司要求必胜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42300元及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被告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814元,反诉被告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1元。
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