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3513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川0181执445号 四川侨源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1执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承办人为,联系电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即日起每月报告一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五、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你(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案款缴纳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都江堰支行 账号:95×××51 收款单位: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案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