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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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69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男,1981年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