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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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693号原告:曾桐瑞,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被告:***,男,1981年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白银市白银区。法定代表人:***。原告曾桐瑞与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曾**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桐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桐瑞负担。审判员***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