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693号

原告:曾桐瑞,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男,1981年出生,住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桐瑞与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曾**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桐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桐瑞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