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402民初692号

原告:***,男,1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15号-20幢(07-1)6幢2-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栋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