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执1921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5日,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本院在执行***达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甘04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2290.00元(其中案款91025元,执行费1265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