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02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9日,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
被执行人: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伦。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静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928元(包含执行费78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银光达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