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902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月21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纪延福,男,汉族,1972年11月17日生,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8号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98435U。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军,男,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住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负责人:武长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锋,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纪延福、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纪延福、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纪延福、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