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5688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军,住平度市,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
负责人:车洪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27580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为自有的鲁B×××××混凝土搅拌车投保保额为16884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2018年9月4日7时40分,原告的司机蒋万旭驾驶该车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毁,产生维修费120580元、施救费7000元,共计127580元,原告申请理赔被告拒赔,为此,原告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鲁B×××××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6884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在原告提交驾驶证、行驶证、上岗证均有效的情况下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2058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22580元,于2019年8月24日前付至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南村支行的账户38×××32。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不理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京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