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283民初9955号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东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刁望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3136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购买原告的商品混凝土用于即墨市挪城水库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工地。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进行对帐,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款313678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具体金额有异议,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85480.5元;
二、案件受理费6005元,减半收取3002.5元,由被告山东水总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青岛伟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建军
审判员 卢修军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丹